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4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蓬莱市登州街道李家村。
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住蓬莱市潮水镇**大街**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7月17日出,住住山**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司。
申请执行标的额1355771元。
本院在执行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中存款共计3103余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684执10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