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4执108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住蓬莱市潮水镇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潘爱福,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有登记在名下位于蓬莱市潮水镇南大街11号101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分别为20120852号、20120853号不动产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潮水镇南大街11号101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分别为20120852号、20120853号不动产两处。
二、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