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91财保16号
申请人:山东格瑞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高四路以东、新八路以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N5CQR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布莱恩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渤海二十二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503804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格瑞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0万元的不动产或山东省内其他财产权益,并由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格瑞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布莱恩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价值650万元的不动产资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格瑞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