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951号
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山头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7123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鲁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邢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6487118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鲁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鲁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济南鲁平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