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803执保84号
申请人: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智新街西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市武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鸿盛环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2019)辽080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予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50335.2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50335.2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