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泊头市世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1民初1363号 原告:泊头市世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泊富路收费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5728113435 被告: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668062287G 原告泊头市世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泊头市世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