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28执117号
申请人:董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XXXX32_2账户内存款美元257161.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