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02执434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066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614元、执行费8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将相应款项支付申请人日照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6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8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三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