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巨力铁路轨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81执保257号
申请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曲阜市台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203792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三河村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360628N。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执行董事。
申请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曲阜市人民法���(2018)鲁0881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61487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