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881行审172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希国,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下称曲阜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巨力铁路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依据:曲国土资执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242466元;4、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至罚款缴纳之日。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阜国土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曲国土资执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巨力铁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曲阜国土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督促履行催告书》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巨力铁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曲阜市防山镇钱家村集体土地12.12亩搞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曲国土资执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执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曲国土资执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防山镇钱家村村委会及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曲阜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三、责令被执行人曲阜巨力铁路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42466元整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孔维波
人民陪审员王领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