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1民初2273号
原告: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北首104国道556公里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06096147A。
法定代表人:高立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巨力铁路轨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台湾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203792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巨力铁路轨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8元,由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兖矿集团永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