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巨力铁路轨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市巨力铁路轨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执保98之二号
申请人:曲阜市巨力铁路轨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曲阜市台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203792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7865396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