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12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佐田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科技佳苑5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2221398T。
法定代表人:辛寒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军花,山东盈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英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25909187859。
法定代表人:冯汝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佐田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佐田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11445.75元;以511445.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设备尾款69109.5元;被告***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被告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的存款101700元(已发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两辆(只查封其车辆档案,实际车辆并未控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中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套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112执21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笃毅
审判员 高立学
审判员 杨世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