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155号之一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承良,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道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道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00元,由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