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2851号之一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承良,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里振,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