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承良,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道尔精酿啤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道尔精酿啤酒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同期受理的(2019)鲁01民初1155号案件被告山东道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及废水净化方法”(专利号:ZL201710331013.0)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山东道尔精酿啤酒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