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财保822号
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