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04执1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318号院内主楼车间北侧东端。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6525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4801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104执17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