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昊隆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2488号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滕州市昊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昊隆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2019)鲁01民初1155号案件的被告山东道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及废水净化方法”(专利号:ZL201710331013.0)的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因本案与上述案件涉及相同专利,必须以上述案件中的专利无效宣告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