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证保33号
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被申请人:滕州市昊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及废水净化方法”(专利号:ZL201710331013.0)发明专利权人,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济南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滕州市昊隆玻璃有限公司涉嫌侵害“一种高浊度废水净化装置及废水净化方法”(专利号:ZL201710331013.0)发明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