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800号
原告:济南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章丘区***道******街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高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8号泰山都市工业园01幢509。
法定代表人:**闯,经理。
原告济南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财产全保费670元,由原告济南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