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陵商初字第26-1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对原告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平、石金花、德州鼎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鑫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陵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陵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石金华”补正为“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