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03民监1号
原审原告: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州路126号中国银行六楼。
原审被告:德州鼎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德州鑫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迎宾街北首。
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审被告:*金花,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审原告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德州鼎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鑫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陵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陵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罗燕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