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鑫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州鼎昊工贸有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再5号
原审原告:德州市陵城区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财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德州鼎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德州鑫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审被告:*金花,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审原告德州市陵城区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德州鼎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鑫鼎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金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审原告提交的2013年12月25日个人借款合同第一页、第四页*金花的个人签字、指纹是否是本人所签、是否是本人所按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