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2156号 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朱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806316389T。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系被告哥哥。 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