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2156号
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朱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806316389T。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系被告哥哥。
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