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91民初5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朱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806316389T。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700811744L。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7元,减半收取50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