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1民初6275号
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尚城大陆**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伟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段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伟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8168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