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21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涡阳县伟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室司与被执行人涡阳县伟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6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涡阳县伟达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7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