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宿松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826行初17号
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尚城大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4981P(1-2)。
法定代表人叶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啸,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财政局,住所地宿,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信用代码11340826003132033N。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桂松寿,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宿松县,住所地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路与太白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吴国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彪,该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宿松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宿松县,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石进军,院长。
第三人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祁门,住所地合肥市祁门路**91340000752993244W。
法定代表人陆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艳,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飞,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合肥汉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缤纷南国办公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白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宿松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列当事人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及第三人宿松县人民医院未到庭外其他当事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庭法律释明及协调,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文胜
人民陪审员  高用九
人民陪审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罗夫
附:涉及本案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