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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2115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使用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