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2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3号标准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19395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区兴仁县巴铃镇小坪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67728813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创新轻金属工艺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设备款418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314元、申请执行费6235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22314元及利息,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422314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