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451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渭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神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路十一号3幢1**1135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神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20元,诉讼费合计845元,由原告无锡市华通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