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8执1181号
申请人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住所地:**安市高新区太白**路**号******幢**单元**层**号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住所地:**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路**号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场地占用费523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腾退厂房并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厂房腾退之日按每日772元标准给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120元、本案执行费7770元。
执行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暂不具备厂房腾退条件,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