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号*****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场地占用费523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腾退厂房并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厂房腾退之日按每日772元标准给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120元、本案执行费7770元。
执行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暂不具备厂房腾退条件,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