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8民初1476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一被告:***,男,汉族,住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南关村南环路西段检察院对面“陕西亿之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第三被告: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86。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保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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