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8180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斯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琳。
原告**与被告陕西斯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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