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462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斯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斯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斯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10010号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4870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件款49502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陕西斯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助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