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1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经在其住所地走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