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0523号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1月15日,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3566.5元,由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