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24号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星光路6号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
市渭滨公园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73元,减半收取10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勍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