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2317号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星光路6号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 柳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