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强合五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08民初5993号
原告:邯郸市强合五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中国标准件产业城东区14-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7RA5E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星光路6号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MA6UUN9U42。
法定代表人:杨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强合五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晟同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强合五金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计2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