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建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3民初2103号 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建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双树502号一楼3号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创造街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建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案。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建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3年3月1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建鑫建筑材料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建鑫建筑材料经销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