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霸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特殊程序、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7103执保2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建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3-2号楼C左门。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创造街51号。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建霸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开设账户34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户3416********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