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安徽绿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3民初2805号 申请人:安徽绿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白马街道白马村李家潭麻风圩堤路07号(申报承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创造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安徽绿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绿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绿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安徽绿田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