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种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建设。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洛阳***种装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郑建设、***、**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郑建设、***、**有、**、***、***应当偿还权利人洛阳***种装备有限公司欠款12200732元(暂计)。因义务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郑建设、***、**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种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2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郑建设、***、**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6931元,本院已扣划10693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有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珠江路369号25幢1-4402号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2019000108**),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16日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二次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是否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未有明确答复。该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车站街丹河电厂家属院3号楼1**10号的房房产(权证号:2011087**)**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北环路**新村196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2015120**)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河阳新村23号楼7**716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201800349**)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郊委路193号太阳城B17号楼403号的房产(不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900092**)有名下有位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福利街010号的房产。因疫情原因,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6月13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旭燃气有限公司、***、郑建设、***、**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2022年6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建设、***、**有、**、***、***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20向本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200732(暂计)实际执行到位106931元,**1209380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金 珂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