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02执241号
申请人:***,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山西特瑞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特瑞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18)晋0902民初26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2018)晋0902民初264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忻府区光明西街南蒙特卡罗V6幢-1至3层01单元001号房产(20154459、20154460)及位于忻府区元遗山南路东***5幢5层04单元008号西(20113261、20113262)房产,现因双方已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忻府区光明西街南蒙特卡罗V6幢-1至3层01单元001号房产(20154459、20154460)及位于忻府区元遗山南路东***5幢5层04单元008号西(20113261、20113262)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