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特瑞环保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山西特瑞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02执24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山西特瑞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特瑞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8)晋09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忻府区光明西街南蒙特卡罗V6幢-1至3层01单元001号房产(20154459、20154460)及位于忻府区元遗山南路东***5幢5层04单元008号西(20113261、20113262)房产。
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