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民初43号
原告:某某(天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天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某某(天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天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天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天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