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267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66元,减半收取计729.33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